例:A餐厅自03年起经营,登记机关为某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店和用具都印有清晰XX的字样。B公司04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X”商标。B公司认为某餐厅擅自以“XX”作为企业企业名称经营与B公司相似的项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A餐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纠纷问题解释》的第1条第1项规定,A餐厅的字号登记的比某公司的商标注册要早,A餐厅的字号登记在先,且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而B公司当时也尚未注册商标,也无知名度,A餐厅的使用并无恶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A餐厅在使用“XX”字样时是适当简化的使用,具有持续性和合法性。A餐厅在当地有固定的营业场所,A餐厅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XX”字样,说明A餐厅对于字号的使用并没有不正当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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