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张某住在崂山区某村,其祖辈留下房屋一套,有1952年市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张某一直居住,直至1997年,因房屋年久失修而倒塌,房屋倒塌后,因房主张某无力翻建,一直在外租房住,该宅基地一直闲置至今。当地政府在修建公路时,占用了张某的宅基地,当地政府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未重建为由,拒绝按照拆迁款补偿实施方案给予拆迁补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政府按照拆迁标准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该宅基地一直享有使用权,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空闲或者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而张某所在的农村集体至今没有报县政府申报要求收回宅基地。所以,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发生变更,当地政府要按照拆迁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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