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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还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5-06-09 10:57点击率:

例:19985月,林某与某县那午屯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2000年,那午屯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其丈夫均分得土地。20035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黄某拒不把承包地分给林某,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20058月,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林某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虽然目前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认定:(1)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的户口(2)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本案中林某具备前两个条件,对于第三点条件应从实际考虑,林某离婚后,前夫拒不把承包地分给林某,导致其生活困难,被迫离开那午屯村,对于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是客观不能。因此,法院认定林某具有那午屯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判令被告支付林某应得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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