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在未经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乙的通行和采光,乙向市规划局举报。该局对甲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甲未拆除,乙采取申请书等请求形式仍未能及时解决。之后规划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甲还是未将违法建筑拆除,规划局、政府也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乙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区政府于2010年12月接到规划局对甲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区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甲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区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甲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