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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区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2)

发布时间:2015-06-09 10:57点击率:

例:在未经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的通行和采光,乙向市规划局举报。该局对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拆除,乙采取申请书等请求形式未能及时解决。之后规划局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甲还是未将违法建筑拆除,规划局、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区政府于201012月接到规划局对甲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区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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