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的房屋一部分是合法建筑,一部分是违法建筑,但是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还将甲的部分合法建筑一并拆除。甲为此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43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确认县人民政府拆除甲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生效后,甲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甲与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甲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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