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等四人租赁的公有房屋被认定为“住宅”,而其提交了相关的营业执照,想证明自己的房屋是“非住宅”,以获得更高的补偿。因政府将房屋认定为“住宅”,甲提起诉讼。经审理,该房屋公司的营业执照是2008年到期。而拆迁发生在2013年,且房屋类型登记上写“住宅”。
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甲的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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