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夫妻的儿子出生后第三天,医院认为在为婴儿洗澡时将其儿子与他人之子换错。出院后,夫妇和亲戚朋友均有质疑,随着年龄增长越发明显。后经亲子鉴定,确认换错了。
产妇在医院生产期间,产妇本人及亲属对医院的管理制度及医护人员存在合理的信赖,医院要求产妇及亲属对刚出世的子女承担不必要的注意义务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使得两个家庭孩子的错换,造成两家人的感情上受伤以及遭受精神痛苦,医院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以抚慰其精神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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