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向某公司汽车队承包一辆货车进行营运。甲雇请乙为其开车跑运输,约定月工资1000元。甲和乙从莲花运煤去井冈山,开始由甲驾驶运,后改由乙驾驶,甲坐在副驾驶位,当车行至一下坡时撞在公路北侧的山崖上,驾驶室严重挤压变形,甲和乙被救出,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全身多处骨折,损伤严重,交警认定乙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乙亲属丙等人以乙系工伤为由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乙系工伤,在赔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丙等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由甲一次性赔付乙因工亡各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甲不服,认为死者乙与其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仲裁裁决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2 条的规定,甲承包一辆货车后雇请乙为其开车跑运输,是一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关于雇佣关系责任承担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