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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

发布时间:2015-06-09 10:37点击率:

例:公司汽车队承包一辆货车进行营运。雇请为其开车跑运输,约定月工资1000元。从莲花运煤去井冈山,开始由驾驶运,改由驾驶,坐在副驾驶位,当车行至一下坡时撞在公路北侧的山崖上,驾驶室严重挤压变形,被救出,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全身多处骨折,损伤严重,交警认定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亲属等人以系工伤为由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系工伤,在赔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等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由一次性赔付因工亡各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服,认为死者与其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仲裁裁决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2 条的规定,甲承包一辆货车后雇请为其开车跑运输,是一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关于雇佣关系责任承担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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