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等6人在某港口码头搬运公司从事煤炭装卸作业。甲所在班组两名职工因肺部不适去医院检查后,怀疑患有轻微硅肺病。甲提出让公司为班组15名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公司以码头煤尘防治措施有力,生产任务紧张为由不予安排。甲几次要求都被公司推脱。为此,甲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公司从未对从事煤炭装卸作业人员进行过体检,裁决自裁决书下达7日内,公司对从事煤炭作业的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港口煤尘防治规定》第38条规定,甲等职工从事煤炭装卸作业若干年,而该公司没有对职工作过一次健康检查,当职工感到身体不适,医院已怀疑有职业病可能,甲等人一再要求体检时,公司仍然以防治措施有力,生产任务繁忙作借口不予安排,这就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应立即制止和纠正。生产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措施,是防止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影响的事前防护办法。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