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家具制造厂采购员甲受单位委派,到某市洽谈生意业务。甲谈完生意后,在返回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甲死亡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家具制造厂同意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给付甲的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9万元,但甲的妻子乙认为甲中年死亡,遗留下未成年的孩子,给他们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家具制造厂再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家具制造厂予以拒绝。乙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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