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是个体从业人员,乙是个体运输户。甲乙达成口头运输货物协议,双方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形式进行约定。乙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甲雇请工人装货上车。在装货完毕后,由乙提供绳索和铁链,由甲雇请的工人进行捆绑包装,由于铁链锈蚀而断裂,导致正在车上捆绑的工人从车上摔至地上受伤,甲因替工人治疗形成损失3600余元。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甲和乙口头约定是有效的,而加以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另双方未对货物包装形式进行约定,只能按照习惯来平等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所提供的铁链锈蚀,质量不符合标准,甲雇请的工人在包装中因被告提供的铁链断裂受伤给甲造成损失,而甲没有对乙提供的铁链进行检查,盲目包装,指挥捆绑操作不当,无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对自己雇请工人的劳动保护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20条的规定,甲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承担这3600元的损失。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