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因车间爆炸造成多处骨折,公司要求签订“同意按程序申报”的意见,后根据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甲被鉴定为“因工伤残七级”。甲申请仲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鉴定,后协商选定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九级”。
以上事件的程序基本正确,异议点就在于鉴定机构的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鉴定部门。且《工伤保险条例》的第26条明确规定,不服的在收到之日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所以,后面的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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