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在水泥厂工作,应设施不过关得了职业病,老板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与其协议私了,拿着不及规定赔偿金额的一半的赔偿走人。后甲发现老板的话是骗人的,去劳动部门投诉被告知“已过期”。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第59条规定,水泥厂老板这种“私了”的作法显示公平,所作的协议应是无效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的时限规定,虽然都过了时效,也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但有病情发生重大变化,有但是没有发现或预见到的重大疾病的出现,或当时的协议显示公正等情形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合理的重新确定受害人应得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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