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分别在A医药公司购得B药业公司监制、C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蛋白粉”共10盒合计2500元,产品外包装显示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甲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C公司、A公司退还货款2500元,十倍赔偿货款25000元。
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 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C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甲明确只要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