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套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9套“银元大系”产品。购买时,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及经理均向甲承诺其所购买的产品“含银99%”,并在发票上注明了含银量。后经检测显示:送检的该9套“银元大系”产品表面镀银,内部基体成分为铜和锌。甲认为,商家的行为属欺诈,遂诉至法院。而该公司辩称,镀银制品和纯银制品在其公司均有销售,且纯银制品的市场单价是公开透明的,甲是明知镀银而购买,因此,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予赔付。
甲支付了货款,被告公司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专用发票,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鉴于产品成分与发票记载严重不符,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的一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李女士5.4万元货款,并赔偿其5.4万元。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