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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发布时间:2015-06-09 10:05点击率:

甲因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甲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标的物,应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应移送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物,依据《保险法》第12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但何为保险标的物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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