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李某为自己私家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李某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承担全责。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因赔偿事宜,受害人起诉李某及机动车的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经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金由李某承担。李某赔偿受害人15万余元。李某赔偿完毕后,要求A保险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A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由李某承担,A保险公司仅理赔11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委托任律师起诉A 保险公司。
A保险公司应该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李某。李某的保险是A保险公司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销售给李某的,保险条款中确实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仅赔偿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但在电话营销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提及免责事项,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电话、网络销售中未提及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庭审中,笔者向法庭提出此代理意见,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保险公司一次性理赔2万余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保险合同的销售方式,如本案中通过电话销售保险,需要注意销售人员关于风险和免责条款的内容。在签定书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财产的信息,对于合同的粗体字、斜体字应该仔细阅读。
来源:纵横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