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汽车损失、驾驶员、成哥等车上人员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甲交纳了保险费。某日甲开车与第三人乙的大客车碰撞,是甲车辆受损,人员受重伤。甲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勘察并拍照。交警认定乙负全责,甲无责任。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甲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赔。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甲支付了保险金额之后,才有权向第三者求偿。双方在签订合同是,并没有对优先受偿的范围、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主张是不合法的。无论事故的责任在谁,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在履行了义务之后,才依法取得向第三人乙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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