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其中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给付保险金。五个月后,甲发现左胸部不适到医院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进行手术。手术后,甲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甲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病是在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发生的,根据约定,不予理赔。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即180日内,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是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条款。保险公司若无法证明甲是带病投保,且甲的病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已经是恶性的,进行手术是防止疾病继续恶化,所以才选择在观察期内进行治疗,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甲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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