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和乙两人是同事,甲辞职后做个体经营,缺乏流动资金,便向乙借款,用自己的车作为抵押。乙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要给车投险,甲同意了,两人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名字写的都是乙。某日甲开车,因驾驶不慎翻车,车辆几乎保费,甲也受了重伤。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并非乙所有,保险合同应该无效。乙不服,诉至法院。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利益。乙为了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能够实现,自己作为投保人要求甲保险,而车辆损毁是因甲自身驾驶不慎导致翻车,而这时乙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此时,乙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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