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是夫妻,两人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甲,受益人是乙。后甲乙两人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双双死亡,无法查证死亡的先后顺序。甲乙没有孩子,乙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乙的父亲不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继承法意见》的规定,甲乙应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这笔保险金只能由甲或乙的继承人中的乙方享有,不能共同享有。根据《保险法》中关于收益人的规定,受益人死亡,其收益权也就随之消失,不存在受益人遗产的问题,乙的父亲作为受益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来说,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被继承,而不是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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