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经营一家汽修店,乙将自己的大货车放在甲的店里修理,一日,甲为确定大货车是否修好,便开着乙的大货车外出试车,在路口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上的两人当场死亡。甲害怕,弃车逃逸,两个死者的家属找到了大货车车主乙要求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乙作为第二被告,自愿将车交由甲处维修,且事故车辆属于乙所有,因甲逃逸,乙需承担垫付责任,乙垫付的款项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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