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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无效

发布时间:2015-06-08 16:38点击率:

例:甲与乙登记结婚,而后几年,乙因患偏执症分裂症住院治疗,一直未康复,甲与乙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拿到了离婚证。乙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行为无效为由,代理乙起诉民政局,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甲与乙办理离婚登记时,乙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甲擅自带乙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离婚登记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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