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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义务

发布时间:2015-06-08 16:36点击率:

例:甲乙是夫妻,后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判给了乙。儿子在学校里与同学发生冲突,将同学打伤,对方家长要求赔偿,乙本身经济条件并不是非常好,因赔偿费不少,乙觉得自己无法承担,便找到了甲,请求其帮助出赔偿费,甲认为孩子不跟自己,自己没有赔偿的义务,拒绝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丈夫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但有监护义务。但妻子为直接抚养人,必须由妻子来承担责任,若确有困难,可以由前夫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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