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是夫妻,甲因缺钱,在没有告知妻子的情况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且在办理手续时都有甲代替乙签字和盖章,乙从头到尾都不知情。后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乙才知道两人的房子已经卖给了丙,在离婚中,要求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已属于善意第三人所有。妻子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追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妻子的损失只能在离婚时向丈夫主张赔偿,丈夫应该将买房所得的款分一半给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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