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为了向银行贷款,瞒着妻子乙与银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银行,合同上的乙的签字和手印均由甲代签和代按,乙毫不知情,甲伪造了乙委托办理的抵押手续办理了登记。后甲未如约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乙方得知,要求法院判决抵押登记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无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抵押的房屋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是有效的。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的。即使登记是错误的,也只能依法程序撤销。所以,乙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民诉136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征求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提起,应中止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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