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厂发现了一批记名股票,并制定了股份合作制章程。A厂将甲的2000元作为股份。后进行了股改,甲的股份价值14000余元。甲辞职,将股权证交于乙(副厂长),拿走2000元,无书面说明。股份红利均由乙领取。后A厂改制,清算原有股份,甲的股份已价值近4万元。甲找乙要求取回股权证明,并会返还2000。乙拒绝。甲认为该股分属于质押并起诉。
由股份红利均由乙领取可以看出,该厂在分发红利时认证不认人。甲将股权证交给乙并拿走2000元,可以视为按惯例转让了股权。且在这之后的红利都由乙领取,甲未提出异议,相当于默认转让了。且当时甲将股份给了乙一定也是考虑了当时的具体情况,乙在受让了该股份时,也承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且甲的行为完全是自愿的,且要讲究诚信原则。若是出尔反尔,乙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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