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甲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甲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xx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xx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甲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甲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xxx元;2、被征收人甲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甲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决定。甲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甲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