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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明月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6点击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吴江知民初字第0017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海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珞珞,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明月网吧。
  投资人胡小明。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明月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2月1日及2013年3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珞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市明月网吧投资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国内知名的文化传播公司,拥有电视剧《爱情魔发师》、《千金百分百》、《恋爱女王》、《天堂来的孩子》、《宝岛少女成功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6月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影片在其经营的网吧播放,使社会公众在其网吧内通过网吧计算机观看该影片。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97号公证书;
  证据1-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98号公证书;
  证据1-3:(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46号公证书;
  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原告经授权享有《爱情魔发师》和《千金百分百》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1-4: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复印件;
  证据1-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具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两份证据证明《爱情魔发师》的授权及发行情况。
  证据1-6:《爱情魔发师》及《千金百分百》正版光盘各一份。
  第二组证据:
  证据2-1:(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069号公证书;
  证据2-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446号公证书;
  证据2-3:(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653号公证书;
  证据2-4:(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49号公证书;
  以上四份证据证明原告经授权享有《恋爱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2-5:《恋爱女王》的正版光盘一份。
  第三组证据:
  证据3-1:(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99号公证书;
  证据3-2:(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01号公证书;
  证据3-3:(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96号公证书;
  证据3-4: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编号为00022022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证据3-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具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复印件(该份证据在“版权提供单位”一栏中的记载为“台湾华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关于《天堂来的孩子》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经授权享有《天堂来的孩子》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3-3、3-4证明原告经授权享有《宝岛少女成功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3-6:《天堂来的孩子》及《宝岛少女成功记》正版光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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