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江市蓝翔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陈 竞
代理审判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