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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10)

发布时间:2015-05-27 13:38点击率: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十分突出,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该法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民事权利,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促进技术推广和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及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等关系。同时立法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许可、转让及侵权责任,并且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特性,建议在司法程序中做一些具体的特殊的规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民事权利 权利归属 侵权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极富竞争价值的重要财产,必须予以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仅难以应答现实中提出的大量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应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基于五点考虑:
  第一,目前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技术竞争、人才竞争日趋剧烈,商业秘密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现实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不仅已相当普遍,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具体表现为:内部职工/跳槽0另谋高就或自办经济实体,而泄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技术或商事交易中,对方不遵守保密义务或信用关系,擅自将有关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竞争对手以盗窃、贿赂、欺诈等手段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等等。这些行为严重侵蚀着市场信用、商业道德、竞争质量和竞争品位的深层问题,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大忌,必须予以遏制。
  第二,加强立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突出的原因多,但立法不健全,司法保护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综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如美国形成了以判例法为先导,以《侵权行为法重述》为中介,以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和为一半以上的州所接受为标志,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德国、日本确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民法、刑法等若干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韩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法》。据了解,英国、加拿大、瑞典、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不仅在一般的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刑法中普遍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调整,而且均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专门的《商业秘密法》草案,有的已经出台。总之,尽管世界各国在立法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都是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同样需要有完备的立法。
  第三,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必须专门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几个相关法律中,对保护商业秘密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保密关系,则很难按此法执行。(3)称谓不统一,概念混乱,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4)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5)若干最基本的制度尚未确立。总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紊乱区”和“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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