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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创新体系及交易问题建议(2)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5点击率: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周衍平认为,首先要明确我国植物新品种创新方向,确定植物新品种创新的重点,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我国走生物技术育种方向,注重在提高遗传育种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加快在生物技术育种领域的创新;其次是要根据不同植物育种创新的特点,建立相应的育种创新机制;再次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培育和发展种业科技企业,提高其技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由于体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资金、市场等原因,目前植物育种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相对较差、创新动力不足;第四要依法自主取得品种权。这方面需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树立依法自主取得品种权的观念。二是确定可取得自主品种权的创新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品种权创新方向,在技术创新中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及时应用或转让,这是促进品种权产权化的市场导向机制。三是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以取得自主品种权。四是有效保护已取得的品种权。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不仅要求保得住、保得好,而且还要求在品种权一旦有可能被他人侵权时能立即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使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最后要完善加快植物育种创新、促进品种权形成的保障机制。加大科技投入;通过设立农业技术创新与应用风险基金、保险基金等方式,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资本市场,通过金融渠道为植物育种创新提供资金保障;采取一些向农业科技领域倾斜的财政税收、银行信贷、教育培训、法律法规等政策,加强品种权市场建设以及相关植物新品种申请倾斜政策等,为育种成果的创新生成、交易运作和实施应用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北京中农恒达植物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张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专门的品种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中国目前处于品种权保护的起步阶段,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因为在我们的实践工作中发现,如果有品种想要转让,很难找到需要品种的对象,但事实上,很多人是想实施品种权的;提高品种权人的法律意识,严格审阅品种权转让合同;规范品种权宣传方式及途径,有关部门必须对冒充的代理机构或根本无经营能力的代理机构坚决取缔。
  宋敏认为,交易成本与交易收入之间的权衡是当事人是否实施交易的决策基础。当交易成本大于交易收入时,当事人自然不愿参与交易活动。因此,在交易收入预期一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交易成本是促进交易行为的基本手段。交易成本一般包括为进行交易活动而必须收集相关信息所发生的信息成本;为了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议而发生的协商成本;以及合议达成后在实施中的实施监督成本等。因此,降低品种权交易成本,促进品种权交易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新品种相关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传播与共享,降低当事人参与品种权交易的信息成本。这其中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品种权专题数据库,适应社会不同行业的需求,方便不同类型企业寻找投资方向,拓宽品种权实施与产业化渠道;二是主办品种权展示交易会,促进品种权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对接;三是充分运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品种权交易市场,促进品种权实施与产业化;四是实施新品种试点工程。通过新品种使用的试点和示范工作,加速农民对新品种的了解和认识;健全交易规则,加强中介服务,推行实施品种权转让、实施许可等规范合同样本,降低当事人的交易协商成本;加强品种权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侵权行为,加强宣传提高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合同实施成本和维权成本。
  宋敏最后强调,进一步完善新品种审查授权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品种权质量;理顺品种权产权关系,建立不同投资者之间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等也是促进品种权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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