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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以及审批

发布时间:2015-05-21 16:26点击率:
  一、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人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片”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交品种权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三)不符合要求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寄发“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申请费 1800元。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五)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审批机关自接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三、实质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4600元,并送交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按期提交了新品种繁殖材料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交。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四)经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品种权申请文件。
  (五)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第一年年费1500元,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申请人按期缴纳年费的,予以授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否则,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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