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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发布时间:2015-05-21 09:31点击率:
例:甲在某工学院饮服部任验收员。后与某劳务公司两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都为三年。某劳务公司一开始只为其缴纳养老保,后开始缴纳五险。后甲休产假,假期满后,向学校和公司三次邮寄安排工作岗位申请书,均未得到回复。实际上,该学院也属于该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并要求某学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等
法院认为,某工学院与其他发起人投资设立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又与其他投资人设立某劳务公司,某工学院再将原雇用的甲改为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甲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甲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仍为某工学院,遂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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