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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5-05-21 09:31点击率:
例:甲与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后甲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一职。某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甲劳动关系一事征求甲的意见,甲表示同意。甲亦于次日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室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后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征求甲意见时,甲表示同意,且于第二天移交了办公物品,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虽然甲是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但由于双方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特别约定,故某科技公司仍应向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之进行协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那么,作为下岗、内退职工,也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如实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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