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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5-05-21 09:30点击率:
例:甲签署某广告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甲,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甲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甲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让甲签订劳动合同,但甲拖延签订。公司表示如果甲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甲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包括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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