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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5-05-21 09:29点击率:
例:甲在某配件公司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因公司搬迁,甲等员工以孩子上学路太远等理由不同意到新厂上班。公司通知若未按时报到算旷工。甲等员工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公司对甲等员工做出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邮寄送达。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配件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等员工亦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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