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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肯定

发布时间:2015-05-21 09:29点击率:
例:甲在某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保证至少休息一日,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因公司的工作需求,申请实行特殊工时,职工签名处有甲的签名。一年内,甲平均每周工作近6天,甲以公司超时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终于解除了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了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本案中,即使某时装公司已就甲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实行中和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该制度的条件和要求执行,使甲一直处于超时加班状态,故仍被法院责令按标准工时制的计算标准向甲支付加班工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是为了便于企业用工管理而设立的,不能成为企业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责任的工具。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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