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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以“潜伏”方式窃取商业秘密案(3)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4点击率: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杨玉龙
 

  【内容提要】 侵犯商业秘密一般表现为权利人内部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跳槽或者私下交易等方式故意向第三人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获取不当利益之行为。而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势更为隐秘,手段更为巧妙,应当引起企业重视。下面就我局2014年查处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说明。当事人A公司派遣其质管科科长助理沈某以普通劳务人员的身份通过某劳务公司应聘进入B公司工作。沈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企业保密规定,利用工作便利,采取拍照、进入企业禁止进入的场所查看等方式非法窃取了B公司大量的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这些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有许多都列入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任务,未公开且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沈某窃取了这些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后,用软抄笔记本和电脑记录,丙炔将部分生产配方、生产工艺、照片等传给了当事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确认沈某窃取的是B公司的商业秘密,如何确认沈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以及A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A公司是山东一家销售复合过滤材料的公司,与实力雄厚、科研技术强大的南京B公司有业务往来。2014年初,当事人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派遣其公司质管科科长助理沈某到南京寻找机会进入B公司“学习”。沈某与2014年2月到南京后,打听到B公司需要招聘劳务工人,遂通过劳务公司以应聘工人的身份进入B公司生产车间化学工段面任职,当了一名放卷挡车工。当然,B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沈某实习期间,B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明确了公司的保密规定。在2014年4月至4月工作期间,沈某与同事交流时显示出较高的专业素质,并多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记录等进行秘密拍照,对生产的配方、工艺等用软抄记录本进行记录,其异常举动被车间组长发现后上报公司。B公司保卫科人员对沈某进行调查,并要求进入沈某的宿舍查看,沈某故意将保卫科人员引入其所租房屋他人房间,引发他人拨打“110”报警。B公司住所地派出所出警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在笔录内容中记录“沈某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B公司在沈某住所房间内发现了手机、软抄笔记本、U盘等实物,遂进行了扣留。当日,由于公安部门并未对沈某采取强制措施,沈某即离开宿舍,不知所踪。次日,B公司向其住所地派出所报案,但因未能提供其受损证据,没有得到回复。后来,B公司通过网上图片资料发现A公司员工合影上有沈某的身影,并且在沈某留下的手机上发现其在工作期间多次向A公司技术人员汇报、交流生产工艺情况,还有一条3月15日向A公司高管请假获准的短信记录。两周后,B公司来我局报案,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
  我局经调查发现,沈某软抄记录本的记录的内容涉及B公司三个类别的18个配方,5个生产工艺,其中大部分生产配方属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B公司的配方能被广泛试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我局调查人员到A公司所在地调查时发现,A公司向当地社保中心给沈某交纳社保金一直保持到2014年3月27日。A公司辩称已于3月份以沈某无故旷工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我局进一步调查时发现A公司出具的文件有明显的漏洞。
  在我局出具相关短信记录、当地社保记录,指出其行文时间问题后,A公司承认沈某是其派遣去B公司学习“管理知识”的,但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宜公司并不知情。后我局对A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就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宣传,A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有沈某出面接受调查询问。沈某承认自己在B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非法获取了大量生产工艺和生产配方,并将部分配方和工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A公司。2014年8月,我局依法对A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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