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给予劳动者更为倾向的保护,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还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解除权要遵守提前三十日通知并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但是处在试用期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的岗位不适合或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且无需任何理由,提前通知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找人接替劳动者的工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