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该案系争商标的中文部分为中国相关公众更易识别和认知的部分,该商标整体上与美国蒂芙特的“Tea Forte”标志存在一定的差异,在“Tea Forte”标志未在中国市场进行实际商业使用的情况下,系争商标经上海帝芙特的实际宣传和广泛使用,已建立较好的市场声誉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度,在中国形成了客观稳定的市场格局。同时,该案系争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并无与“Tea Forte”标志产生实际混淆误认的可能,在此情况下,该案系争商标若不予核准注册,不利于对该商标的商誉与市场价值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主体的保护。
综上,法院认定系争商标“蒂芙特Teaforte及图”的申请注册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据此判决维持商评委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裁定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