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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能否兼任自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5-05-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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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自诉人甲指控乙丙故意伤害罪一案,甲的儿媳丁是证人,庭审前,丁请求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丁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丁也符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但作为证人,是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所以不能认定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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