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乡政府有一幢破旧楼房,已弃置未用。为了防止楼房倒塌伤人,乡政府在楼房前立了一块告示牌。甲去乡政府办事,经过遇上房屋倒塌被砸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七级,甲要求乡政府赔偿遭到拒绝。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 款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乡政府的管理人明知道楼房有倒塌的为限,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如修缮、改造或拆除,造成伤人的结果。而鉴于乡政府立了告示牌尽到了警示的义务,可以减轻赔偿。另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有危险仍图方便经过,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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