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家中砌建楼房,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建筑户乙施工。施工过程中,受雇于乙的丙不慎被倒塌的墙体砸伤。丙起诉甲与乙,要求甲与乙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1条第2 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楼房砌建发包给乙施工。乙的雇员丙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错中因安全事故受伤。甲与乙应当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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