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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朋友喝酒,酒后出车祸,召集人是否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5-05-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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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受乙的邀请饮酒后,醉酒后在马路上出车祸,家属在得到相应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又将召集人乙告上法庭。乙召集朋友喝酒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26条的规定,推定召集人有一定的过错,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受邀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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