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委托他人代替上浮领取了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后甲以乙前日拉走了家中所有的电器欺骗自己离婚,自己也没有亲自领取调解书等为由反悔,不解释调解书的内容而要求撤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第9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该民事调解书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法院也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在调解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且一直未直接送达甲,现甲发挥拒绝签收,法院可继续开庭审理予以判决,或有原告甲决定是否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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