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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来还
发布时间:2015-05-2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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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向信用社借款,转借给乙建房。甲还清信用社的借款后,乙出具一张欠条,约定信用社借款所有本金利息由乙承担。乙一直未还,甲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庭宣判后送达判决书期间,村委会证明乙于2008年4月10日死亡,将判决书退回。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33条分别规定,判决书适用指定代收,由法院指定乙的遗产继承人签收,且应由乙的遗产继承人来偿还乙生前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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