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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供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证据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20 11:15点击率:
例:甲以感情不和起诉乙要求离婚,庭审中要求甲在建房时向丙借的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乙以甲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为由不予仍可。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准予离婚。丙在甲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甲还款,甲乙都未提供证据,甲承认欠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六个月后甲再起诉离婚,并将该调解书作为证据适用。乙认为不应采纳
甲所提供的调解书缺乏事实基础,甲丙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他人不得而知,法院没有义务查明也无法查明。甲对于欠款是自认,效力仅仅及于双方,甲将自认的事实用于自己的离婚诉讼,对于乙来说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该调解书不应再甲乙的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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