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两人离婚。后同居,又因琐事分居。后甲乙离婚前共同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为6.7万元。由甲一人领取。乙要求平分。甲拒绝。乙将离婚时约定分给原告的4间房中的两间用于出租,并收取租金。甲起诉要求乙归还房屋。
乙的出租行为是因为甲拒绝平分土地补偿费所作出的。甲起诉是为了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对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离婚协议违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乙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法院应判定乙将房屋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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