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生产废水,废水需拉至其他厂家处理。2013年12月5日,公司技术工程师马某得知处理废水的厂家停产,便通知公司调度钱某安排将生产废水向厂外排放。2013年12月5日至10日,公司于某几名工人设法将生产废水排出厂外,流入河流。经检测,被排放的工业废水样品中含有铅、铬、镉、六价铬等。
法院认为,该公司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马某、钱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某等几名工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某等直接责任人员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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